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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职后发现职业病谁来担责

近日 ,市民陶先生致电晚报《社区法官》栏目 ,反映自己去职后患职业病的问题 ,但愿晚报助忙解答心中的疑惑。

事务回放

陶先生说 ,2011年8月 ,他进入我市某化工厂工作 ,掌管化学药剂的配造工作。该化学药剂是新型药剂 ,陶先生感触工作很累 ,生理压力大。因而在2017年11月合同期满后 ,没有和化工厂续约。脱离化工厂后 ,陶先生随即起头寻找其他工作 ,在一次找工作过程中 ,忽然感触胸闷并当场晕倒。12月 ,经医院诊断 ,陶先生的症状为其在化工厂配造的药剂辐射所致 ,并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陶先生找到化工厂 ,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遭到回绝。

双方说法

陶先生感触自己固然已经去职 ,但工伤是在工厂造成的这是事实 ,所以工厂有不成推卸的责任。但化工厂以为 ,陶先生已经去职 ,发病时与单元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单元不应再承担陶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回答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为 ,职业病的形成拥有陆续性、缓慢性 ,其发现和认定往往拥有滞后性 ,不能由于发现得晚就褫夺了职业病患者的工伤权利。凭据医院诊断证明 ,陶先生的病是其在化工厂配造的药剂辐射所致。其次 ,陶先生脱离化工厂后 ,没有再从事其他工作 ,是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发现自己患职业病。最后 ,陶先生申请工伤认定的功夫尚未超过一年。因而 ,化工厂应承担陶先生的工伤责任。

有关链接:已经从事接触职业病风险作业、其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脱离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切合下列前提的人员能够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当受理:(一)解决退休手续后 ,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风险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自己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 ,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风险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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